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