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