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