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