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