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