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