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八)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八)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八) 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