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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七)

(七) 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