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二、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一)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一) 二、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一) “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谦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某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