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2015年) 五、
五、 畅通服务渠道,建立预约接待制度
建立预约接待制度,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的业务沟通需求。发行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接待工作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并做好接待记录。严禁审核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向发行人提供审核人员电话和电子邮箱,便于发行人与审核人员沟通交流。向发行人提供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于发行人提出的投诉意见,发行监管部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