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