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