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或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违约金应当计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