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其他资金。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