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八条 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将其持有证券转由其他证券公司托管的,相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不得拒绝,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