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