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四条 违约客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或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证券。 前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违约客户欠付的资金、证券和支付相关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该客户;尚有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有权继续向客户追偿。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