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