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