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证券结算备付金用于完成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结算参与人存放的结算备付金与其自有资金隔离,严格按结算参与人分户管理,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