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配合,建立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