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导致清算结果有误的,结算参与人在履行交收责任后可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予以纠正,并承担结算参与人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