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