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