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融资回购担保的质押券转移到质押品保管库。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