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条 集中交收后,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客户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