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多边净额清算时,应当将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轧差计算出应收应付净额,并在清算结束后将清算结果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