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证券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