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对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证券资料;

证券发行人查询其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方便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证券的持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