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