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