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提出申请的内部决议(如当事人为单位);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