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公室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

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同意签署承诺认可协议的内部决议。

决定签署承诺认可协议的,应当经委员会集体决策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