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办公室自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当事人申请延长沟通协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