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