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可以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情况,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沟通协商时所作的陈述,只能用于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