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管理人履职报告;
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五)项之外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