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