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涉及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设置合理的抵押、质押比例,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确保抵押、质押真实、有效、充分。

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不得接受收(受)益权、特殊目的机构股权作为抵押、质押标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