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