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