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