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