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3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3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