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