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流动性;

到期时限;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