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流动性;
到期时限;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流动性;
到期时限;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