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