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