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