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七)项、第(十八)项诚信信息,由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他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